时间:2014-07-03 来源: 责任编辑:elite
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
(2014年6月13日澳门百利宫:会长办公会议通过)
第一条 ?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,鼓励创新,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、导向作用,推进法学繁荣和发展,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、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,特设立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。
第二条 ?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设论文、专著两类。
论文类设一等奖3篇、二等奖10篇、三等奖15篇。
专著类设一等奖2部、二等奖8部、三等奖15部。?
第三条 ?评奖条件:
中国法学优秀成果,应是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。
一等奖: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,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,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或重大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作出重大贡献,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。
二等奖: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,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创新,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,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。
三等奖: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,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,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,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。
第四条 ?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法学专著、法学论文,均可参加评奖。
凡已经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、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,不予受理。
第五条 ?评选前由澳门百利宫:在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。
第六条 ?申报方式以省(区、市)法学会、澳门百利宫: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集中向澳门百利宫:申报的方式进行。
第七条 ?符合公告要求的申报者须经作者所在单位或该成果的出版者向省(区、市)法学会、澳门百利宫: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推荐。
第八条 ?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(篇)法学成果。申报者需按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作者身份证明,填写和提交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》电子版及打印件,并提交成果原件及电子版。
第九条 ?各省(区、市)法学会、澳门百利宫: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成立初评委员会组织初评。初评委员会由9至15名学者专家组成。初评委员会委员名单和评选规则随推荐成果,报澳门百利宫:备案。
第十条 ?各省(区、市)法学会、澳门百利宫: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,应在初评后十日内将初评出的成果向澳门百利宫:推荐。
第十一条 ?澳门百利宫:设立评选委员会,对各省(区、市)法学会、澳门百利宫: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推荐的申报成果进行终评。澳门百利宫:设立评选办公室,负责具体工作。
第十二条 ?评选委员会分为若干小组分别进行评选,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产生进入终评程序的成果。
第十三条 ?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通过各小组评选的成果进行终评,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。
第十四条 ?获奖建议名单在澳门百利宫:网站上公示,公示期为三十天。
第十五条 ?评选办公室受理对获奖建议名单的异议投诉。评选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,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复议。
第十六条 ?复议认为异议成立的,取消终评获奖资格。
第十七条 ?公示期满后,由澳门百利宫:批准、公布获奖者名单,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。
第十八条 ?评选工作应当遵循科学、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,严格把关。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,申报评奖的学者专家不得担任初评委员会委员、评选委员会委员和评选办公室工作人员。
第十九条 ?本办法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。